新京报讯(记者张建林)7月1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正式实施,对于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前,在6月27日自然资源部举办的通气会上,自然资源部总规划师魏莉华表示,“这次修订是矿产资源法时隔29年后的首次大修,是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
1986年,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保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1996年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正,完善了矿业权有偿使用和依法流转制度,开启了矿业权市场建设法治新篇章。此后,除2009年对矿产资源法作个别文字修改外,未再进行实质性修改。
矿产资源,作为工业的“粮食”与“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魏莉华介绍,新矿产资源法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方面赢得社会各界广泛共识。同时,新矿产资源法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在指导思想和制度安排方面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统筹开发与保护的理念、市场配置资源的理念、物权保护和平等保护的理念、谁开采谁修复的理念。此外,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矿政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在矿业用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征收土地、探采“直通车”、油气探采合一、矿业权收回补偿等方面实现了新突破。
展开剩余45%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适应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新形势新要求,聚焦矿产资源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对于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资源支撑,具有重大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七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将基础性地质调查从部门职责升级为国家义务,实现了法律定位的跃升。这标志着我国基础性地质工作从分散的“项目管理”向系统的“制度保障”转变,为长期性地质调查提供了稳定的政策环境。
记者从自然资源部获悉,为推动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落地落实,自然资源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
此外,为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制定矿产资源亚矿种目录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要求,做好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自然资源部组织起草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矿产资源亚矿种目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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